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宜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進生
林袁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