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利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詩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PN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並依照以下範例更正請求聲明。(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經約定,週年利率最高應為百分之十六)。
範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四、請提出相對人鄧詩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