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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林世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芳成衣工業有限公司、楊姮華、黃巧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847,656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