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器材設備殘值為新臺幣29,217元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