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悅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利息起算日是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算」?請具狀陳明之,如係後者,應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