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主笙、高秀蘭(即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柔(即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聆(即羅中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高秀蘭、羅主柔、羅主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中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主笙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7,8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人高秀蘭、羅主柔、羅主聆於繼承被繼承人羅中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主笙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利息:
| | | | | |
| | 高秀蘭(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柔(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笙、羅主聆(羅中和之繼承人) | | | |
| | 高秀蘭(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柔(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笙、羅主聆(羅中和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 | | | |
| | 高秀蘭(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柔(羅中和之繼承人)、羅主笙、羅主聆(羅中和之繼承人) | | |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