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杜怡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31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