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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需貸與人實際交付貸與物,契約始成立,目前本院僅能依形式,從匯款委託書判斷借貸金額為新臺幣3,720,000元,故請另狀敘明以下尚待釐清事項:
(一)借貸金額為何?究竟是新臺幣4,000,000元,還是新臺幣3,720,000元,或是新臺幣3,745,000元,如果不是新臺幣3,720,000元,須另外提供交付該筆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如果借貸金額不是新臺幣3,745,000元,為何相對人開立兩紙支票共計新臺幣3,745,000元?
(三)相對人是否已清償部分借款?該筆金額多少?
(四)有無約定利息?如有約定,請提供證明資料;如無約定,或無法提供證明資料,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本院僅能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而為認定。
三、如借款金額及利息有更改,請另狀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