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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新臺幣4,000,000元的借貸契約書(借據)或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