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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韋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聲請人得對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聲請之釋明資料(所提退票理由單、基金投資協議、股票轉讓契約等資料均為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更正相對人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仍對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為本件請求,應陳明給付型態為何,是否請求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