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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稱聲證二即114年7月10日存證信函,及其送達回執。
二、經彩色影印之借貸契約書(原黑白影印版本無法辨識相對人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