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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書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