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賢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沛豐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美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蕙芬
博睿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壹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