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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以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