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萬代南夢宮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子太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