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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原押金實際抵充金額新臺幣9,464,629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