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宗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駿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