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致傑即木子食品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致傑即木子食品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