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所示,聲請人匯款新臺幣1297萬0140元予「劉永明」,而非「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若聲請人列「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即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