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交易明細查詢」,其上方所載之交易戶明為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聲請人究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若聲請人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若為後者,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