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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異 議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宏榫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裁定提起異議。查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