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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穎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查聲請狀所附之聲證一並未包含「事實及理由(三)」中所提及之第7條第3項,無從辨識所涉請求是否實在,故有另行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