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千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好用數位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好好用數位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補正事項聲請人應自行至相對人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查詢,並陳報相對人之登記文件,不得僅列印網路公示資料,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