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秋雄即安得利不動產仲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安得利不動產仲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需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聲請人應陳報向該機關查詢結果之登記文件,非自行陳述相對人身分年籍資料,需有政府機關文件佐證,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