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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岩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沄匠設計有限公司、凱吉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第二點應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