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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燕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參拾萬零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790元
李燕珍
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
002
新臺幣3,555,428元
李燕珍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
003
新臺幣4,698,111元
李燕珍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0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790元
李燕珍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555,428元
李燕珍
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698,111元
李燕珍
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緣相對人李燕珍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5日、105年3月25日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2份,而向聲請人借貸(證一、證二),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整、②肆佰萬元整、③肆佰玖拾伍萬元整;其中2筆借款①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整、②肆佰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92%計算(約定按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計算,定儲指數為1.72%),借款③肆佰玖拾伍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07%計算(約定按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35%計算,定儲指數為1.72%,證三)。       
    相對人並約定上開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聲請人得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證一契約頁5,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另就借款③肆佰玖拾伍萬元整,約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證二契約頁4,一般條款第6條);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得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證一契約頁5,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證二契約頁6,第11條第2項第7款)。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迄今仍有本金8,300,329元、利息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業經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之(證五)。相對人之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爰依民法第318條第1項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釋明文件:如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