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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應收取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