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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