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