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程喜華
代 理 人 符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朋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代理人符琦應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