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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法亞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子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