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昌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立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有「連帶」二字,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僅有張立德一人,請陳報正確之全體相對人,或確認連帶二字是否誤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