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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家榮即帛堯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家榮即帛堯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