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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代  理  人  羅天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家榮即帛堯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