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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峻豪即幸福職人咖啡工作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幸福職人咖啡工作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