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