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湘玲
陳秀娟
陳慧敏
陳宗隆
陳存聰
代理人 陳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保險單所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僅為「陳存聰」,請陳明聲請人陳湘玲、陳秀娟、陳慧敏、陳宗隆得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