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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依所提之保險單所示,要保人為「蔡玉漙」,與聲請人所稱之「蔡玉容」不符,其原因為何?應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