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偶室內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府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府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景林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