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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黃坤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