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