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葉維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吳秉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