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郝益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