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玉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相對人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岳品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據票據關係(支票)請求給付票款,僅能請求自退票日起算利息。依聲請人提供之退票理由單(票據號碼HLA0000000)所示,退票日為114年3月3日,則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並更正請求標的(具體陳明各別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