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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玉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陸建熏,請具狀更正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