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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巧鈺即宏宥運汽車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