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洛年(原名張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