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青境不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禹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壹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