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壽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Ο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