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怡婷、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債權餘額新臺幣7,517,717元之帳款明細或
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