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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慈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開會通知單」及「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處理書)」,相對人究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抑或「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若相對人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若相對人為「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及陳報相對人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